2008年11月17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六版: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法院:夫妻“忠诚协议书”应认定有效
祖爱华 张兆利

  案件回放
  去年,离过婚的刘某经朋友介绍,认识了同样离过婚的护士潘女士。经过半年多的相处,双方决定结婚。因担心自己再次受到伤害,潘女士与刘某经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了一份“忠诚协议”。协议约定:“婚后如果出现一方背叛另一方的不道德(婚外情)行为,违约方自愿赔偿受害方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人民币1万元,并承担有关法律责任。”
  然而,好景不长,结婚仅一年,潘女士就听到很多刘某的桃色新闻,但她只是将信将疑。一次,潘女士出差回家,看见刘某竟和一年轻女子睡在床上,愤怒的潘女士和刘某发生厮打,并引来邻居围观。此后,夫妻两人的感情出现严重裂痕。
  今年9月,潘女士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对方支付“忠诚协议违约金”1万元。法庭上,刘某认为该协议条款是无效的;潘女士则认为,该条款是夫妻双方忠实责任的具体化,并未违反婚姻法的规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在自愿基础上订立的协议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是有效的。为此,判决准予双方离婚,被告给付原告精神抚慰金1万元,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按法律规定予以分割。

  法官说法
  “忠诚协议”事实上可以推定为夫妻之间的一种契约,“互相忠实”则属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定义务,本案中的“忠诚协议”是在不违反法律和不损害公序良俗的前提下自愿订立的。
  “忠诚协议”是法律规定的夫妻忠实原则的具体化。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忠诚协议”签订后,夫妻双方应遵循诚信原则全面履约。而本案中的刘某却因为自身的过错侵害了妻子的权利,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无过错方潘女士作为原告,因刘某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导致她的人格权利遭受侵害,故其提起的赔偿请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法院的判决,反映了法律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批判态度和对健康的婚姻道德精神的提倡,起到的是双重的保障和教育作用,有助于树立规则的权威性。
  (祖爱华 张兆利)